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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黑龙江招生考试院 2966

各市(行署、总局)、县(市、区、分局)招考办: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学生和家长开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招考办决定从即日起将开具2007年秋季入学以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权限下放到各普通高中归属的市(行署、总局)或县(市、区、分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为更好的完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管理此项工作。

  二、开具原则

  1.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成绩证明真实有效。

  2.就近原则:各市(行署、总局)或县(市、区、分局)的学生到归属地就近的市(行署、总局)或县(市、区、分局)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成绩证明均可。

  3.规范原则:必须使用省考评网为各地分配的专设窗口,采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在开具日期处加盖开具部门的公章。

  4.惠民原则:不得在开具成绩证明过程中收取费用。

  三、由于我省2007年才开始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网络平台,因此2007年秋季入学以前的普通高中学生如需查询、开具成绩证明仍由省招考办负责办理。生源归属请参照本通知附件。

  附件:黑龙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生源地归属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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