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
南宁-校本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南宁-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
玉林校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横三路。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地点
南宁-武鸣校区招生专业:
玉林校区招生专业: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
以上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以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为准。也可查询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对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顺序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生源地为浙江省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学校录取时按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五条 入学后,我校以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
(四)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贫困
第二十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
免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
第二十二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就业网公布。
第四章 校际交流与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校际交流2+2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开展校际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采取“2+2”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
(二)完成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两年学费后,可选择在
第二十四条 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1”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
(二)完成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高职(专科)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综合学校情况,选拔优秀高职(专科)学生升入本科学习,选拔条件和人数比例以及选拔程序均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情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网。
第三十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话:0771-5359030
学校网址:www.gx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jc.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
附:
1、新生奖学金:按高考总分评定,最高30000元/人,总额300000元。
2、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4、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6、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8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8%。
7、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15名,奖金3000元/人。
8、民族预科生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定,金额500元/人。
9、“心新起航”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每学年约237名,一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级贫困每人每学年800元。
10、慈济奖助学金:每学年约100人,每年2500元/人。
11、大学生年度人物5—10人,奖金1000元/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12、优利特奖学金:每学年20名,奖金1000元/人。
13、荣代口腔优秀人才留学奖学金,每学年约10人,每年10000元/人。
14、杜靖口腔优秀人才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专项奖,800元/人;留学生奖学金,2000元/人。
15、锦灿
16、科良奖(助)学金50人/年,1000元/人(共50000元)。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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