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第五条 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
第九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
第十八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招生计划时,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投档成绩不低于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澳门“四校联考”、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原则且无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八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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