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 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促进教育公平,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
一、重要意义
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让贫困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资助一次到位,体现民生效应”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区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新生顺利完成普通高等
(一)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和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
(二)严格审核程序。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拟享受资助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并按类别分别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民政、扶贫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对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符合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送达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政、扶贫部门的审核结果,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同时具备低保和建档立卡两个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
(四)加强督导检查。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已享受资助政策中途退学,重新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不再享受资助政策;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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