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九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
第二十条 对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除国防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自治区民汉双语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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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 传真:0991-858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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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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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485679348 贵州:180594366 新疆:178918409 天津:511596052 黑龙江:467658668
辽宁:102030733 宁夏:201679097 内蒙古:4784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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