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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考场注意小细节:18种高考作弊行为公布

| 来源:浙江教育考试网 2912

2014年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北京教育考试

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诚信应考。根据《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对考试时作弊情

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

试的资格。

  按照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

18种行为属于作弊行为。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其中

,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

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

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

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

处理。

  处理办法还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等

9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

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如果扰乱考试

秩序,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

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如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高考不

仅是文化知识的检验,更是道德品质的考量。考生违

规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因此,考生要诚信应考

,不要携带手机等具备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各种通

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

带、修正带等物品进考场;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纪

律,按要求作答。

  ——相关链接——

  考试违纪行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

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

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

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

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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