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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代码:10075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概况: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
(七)办学地址:
五四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七一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裕华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能满足日常生活和学习基本要求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有:
(三)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
(四)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
(五)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到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四)北京、天津、湖北、江苏、福建、海南6省(直辖市)对进档考生在专业(组)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同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辽宁、河北、山东、浙江、重庆5省(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艺术类专业均使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分专业录取工作。
(一)对于
(二)对于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
(一)
(二)
(三)
(四)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不接受专业调剂。
(五)
(六)
第十七条 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同时获得
第十八条 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录取规则
(一)
(二)ISEC项目所有专业以
第十九条 ISEC项目采取双向学分互认的管理办法,学生符合
第二十条 面向集中连片贫困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类)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ISEC项目专业(
(四)文科类专业(外国语类除外)学费为每生每年5060元,理科类及外国语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39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以保障我校学子正常顺利完成学业。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问题;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设有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并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利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设立路奔冉萍奖学金、仲利国际奖学金等社会资助;为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学生减免学费,对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发放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招生咨询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www.hb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haoban.hb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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