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函》(川府函〔2017〕20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专家评议并审核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
二、合作设立
三、
四、
五、
六、
七、
八、请你省加强管理,指导
专此函复。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1931N).docx 点击查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函》(川府函〔2017〕20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专家评议并审核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
二、合作设立
三、
四、
五、
六、
七、
八、请你省加强管理,指导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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