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学院 “1361”发展战略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 的原则,选拔符合学院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为山西金融行业及地方经济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招生工作需坚持正确育人方向,将 “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融入招生各环节,树立正确的招生工作政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掐尖招生”、“分数至上”等错误的选才观,不以录取分数线作为考评招生工作的指标,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第四条 招生工作要结合学院自身发展实际,统筹好招生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实现计划数、报考数、录取数、报到数、毕业数和就业数的同步增长。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单独招生、对口升学招生、三二分段、五年贯通招生等各类全日制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二章 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决策,确保招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学院党委严格落实党章党规党纪和高校招生管理规章制度,将招生工作纳入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院健全完善招生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双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部、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安全保障部、网络实训中心、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规划、协调与决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和落实学院各类招生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学院建立招生工作 “党委监督 + 部门执行” 的责任体系:
(一)党委书记、院长履行招生工作 “第一责任人” 职责,定期听取招生工作汇报,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招生计划制定与调整、录取规则修订、特殊类型招生方案审批、重大招生问题处理等)须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指导招生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招生工作相关任务,确保招生流程规范有序。招生工作主要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为:
1.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申请和科学编制各批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和贯彻落实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各系开展招生宣传和专业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示招生录取相关情况,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录取材料,做好招生录取期间信访接待、信访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纠错处置、违规处理工作,做好招生录取情况分析总结等工作。
2.教务部:负责制定由学院自行组织的招生录取考试(例如单独招生考试和三二分段转段考试等)的考试方案和考务组织等工作,确保考试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财务部:负责保障招生工作使用经费,并对招生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
4.办公室:负责开展招生工作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5.纪检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专门机构,全程监督在招生各环节各部门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包括招生章程发布、招生计划制定、录取规则制定、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工作、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录取过程和结果公示等。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6.安全保障部:负责学院招生考试期间到校考生、家长和车辆秩序的管理,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环境的营造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网络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招生考试期间考场的分配、设备调试、卫生清洁等工作,保障招生期间学院网站的稳定及各类宣传平台的网络保障等。
8.各系部:作为专业招生主体,负责本系部专业招生宣传、考生咨询、相关招生(如单独招生)考试中对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考察、根据专业招生情况分析、改进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招生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确保招生宣传、命题考试、录取场地、信息系统等硬件设施达标,同时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待遇与安全。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和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学院招生章程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学院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院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第五章 宣传与咨询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需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部协同拟定学院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材料,共同
面向考生和家长开展招生和专业情况咨询。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需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印制,所有宣传内容要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形式应多样化,可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介,宣传要注重节约和有效相结合,不断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和提升办学声誉。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接待工作人员要遴选责任心强、专业牢靠、沟通力强的教师和学生。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统一培训,确保宣传和咨询答复内容一致;面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有效解答提问,答疑解惑;要准确、有效地宣传学校的概况和办学优势、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规则,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宣传严禁违规宣传炒作。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考试成绩、录取率等评价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录取率、高分学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学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第二十条 学院严禁违规提前遴选生源。不得通过冬夏令营、飞行测试、资格初筛等方式开展与校考挂钩的考核活动,不得向学生发放“优秀”等资格认定。不得常年设置招生组固定联系相关中学,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线上招生宣传及咨询服务;招生录取期间确有必要外派招生宣传教师的,只能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不得单方面私下接触考生及家长,不得承诺录取考生或开展考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学院各部门及相关招生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获取考生成绩等个人信息,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 “新生高额奖学金” “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恶意诋毁、造谣诽谤其他高校。不得面向中学开展“优质生源基地” “人才共育基地”等任何形式的签约授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如单独招生、三二分段转段测试等),要认真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及招生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招考办法、命题管理、组考方案,评分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招生规则公开透明、操作办法明确规范。要落实招考分离要求,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命题、组考、阅卷评分等环节工作,提升校考规范化水平。要在校级层面统筹开展校考工作,不得将校考下放至系部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第二十四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学院招生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招生录取过程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禁违规开展有关招生考试的校内外培训,在职教职工以及参加考试命题、组考、评分的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学院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学院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第二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二)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动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或超计划录取。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下载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电子信息后,按照要求认真阅档,根据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我校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与拟退档考生名单,并提交至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招生队伍选拔标准,组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专业化招生队伍:
(一)选拔条件:招生工作人员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熟悉国家及山西省招生政策、学院招生章程与录取规则;优先选拔党员教师或有招生工作经验的教师参与招生工作,杜绝聘用临时人员或非学院正式职工承担核心招生任务(如录取审核、命题阅卷等)。
(二)岗前培训:每年招生工作启动前,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党的教育方针与招生政策解读、学院招生章程与录取流程、廉洁招生纪律要求、应急处理预案(如考生信访接待、信息泄露应对等)、专业招生特色与咨询话术规范等;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断加强招生队伍日常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明确招生宣传、咨询接待、报名审核、命题考试、录取操作等各岗位的工作内容与权限,避免岗位职责交叉或遗漏。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内容(如咨询接待记录、宣传活动台账、录取操作日志等),台账需留存备查;招生工作期间,实行 “定期例会” 制度,及时汇总工作进展,解决当下问题,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约束:严禁接受考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宴请等利益输送;严禁向考生收取与招生相关的费用;严禁泄露招生工作中的涉密信息(如未公开的录取分数线、命题内容、考生隐私信息等),违反者立即停止工作,并按学院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校内招生监督制约机制,构建 “全程覆盖、多方参与、闭环管理” 的校内多部门协同招生监督体系和“1+N”监督模式。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联合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监督招生录取环节),教务部(监督考试环节)、财务部(监督招生经费使用)、办公室(监督审计经费使用规范情况)、网络实训中心(监督招生信息系统安全)、学生工作部(监督考生信访处理和资格复查)等部门,定期开展招生工作联合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全程可追溯、可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畅通监督渠道,在学院官网 “招生专栏”、招生宣传材料中,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招生章程、录取规则、招生计划、咨询电话、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与邮箱,主动接受考生、家长与社会监督,确保监督渠道透明可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受理信访举报,设立招生信访接待室(线上线下同步),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考生、家长的咨询与举报,对举报事项实行 “首接负责制”,一般事项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杂事项在 7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对实名举报的,需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确保 “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七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复盘总结,分析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录取质量、考生反馈问题、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漏洞等,形成《年度招生工作复盘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招生工作规划。
第三十八条 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整岗位、党纪政务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立 “招生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已录取的考生,如发现因招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录取不当的,依法依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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