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况
天津警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学校,是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公安院校,是天津公安机关后备力量培养主渠道和民警训练主基地。
我院创建于1949年2月,前身为“天津市公安学校”;2001年3月,公安学校与1981年4月成立的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5月,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与李大钊烈士母校——北洋法政专门学堂延续的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后定名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加挂“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党校”牌。2025年6月11日,教育部批复同意,“以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为基础设立天津警察学院”。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公安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分别为治安学专业、侦查学专业、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其中治安学专业、侦查学专业、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为公安学类专业,要求选科必选“政治”,毕业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公安技术类专业,要求选科必选“物理+化学”,毕业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具体招生计划如下(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招生专业 | 计划数(239人) | 男(203人) | 女(36人) |
治安学 | 40 | 31 | 9 |
侦查学 | 40 | 31 | 9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40 | 40 | 0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119 | 101 | 18 |
三、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一)报考天津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8.天津生源。
(二)报考天津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投档。
1.政治考察的标准,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等情况进行评测,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3.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执行。现场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4.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男性50米跑不超过9秒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秒40厘秒,合格。
(2)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分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分36秒,合格。
(3)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4)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三)外语语种要求
天津警察学院各招生公安专业公共外语均只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四、志愿填报
高考分数达到我市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方可填报我院的公安专业志愿(普通类提前本科批次A阶段)。市公安局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面试分数范围。考生须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天津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分数范围,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日程安排、地点等详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及本市相关媒体。
五、录取原则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的考生中,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志愿、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 定投档名单。
(二)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所填报专业志愿同一投档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三)在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如出现末位投档分数相同且超出招生计划的情况,依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本科专业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中最高成绩、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中次高成绩。
(四)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六、学制、学费标准及警务化管理
学制四年。学费收费标准:治安学专业、侦查学专业、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4400元/学年;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54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800元/学年。
我院对公安专业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招生咨询电话:23303818(6月24日至7月15日期间,每日9:00—11:30;14:00—17:00)
附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天津警察学院
2026年6月11日
附件: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不合格。
第二条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六条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
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克/升,女性大于80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眼科
第二十九条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八局、十局、十四局、十五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对报考特定招生计划考生的体检标准有补充要求的,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患病经历审查,综合分析作出体检结论。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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