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及“健康中国”战略,充分发挥学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等博士点学科优势,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本博贯通、科研导向、产教(医教)融合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材料领域及医学领域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拔尖计划”)面向新材料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振兴需求,以及“健康中国”战略对高层次医学科研人才的需求,打造基础扎实、实践突出、创新能力强、国际视野广的拔尖人才,实现早选拔、早培养、早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拔尖计划”学生,具体包括:
(一)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拔尖计划”,依托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学科;
(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拔尖计划”,依托基础医学博士学科。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科研引领、贯通培养、动态分流、质量优先,践行“明德砺学,崇尚实践”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统筹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指导相关学院、学科共同制定“拔尖计划”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体现差异化、优质化和精英化培养特点,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与学习指导计划,构建本研衔接的一体化培养体系。
第六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基础医学院与临床医学院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修订培养方案及管理细则;
(二)组织学生选拔、阶段考核与动态分流;
(三)配备学业/学术导师并监督指导过程;
(四)协调科研平台和教学资源;
(五)开展培养质量评估与持续改进;
(六)配备班主任,专人专管,体现“拔尖计划”学生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第七条 研究生部、教务处、医学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学籍管理、课程互认、推免单列保障、学位授予等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拔与录取第八条 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拔尖计划”、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拔尖计划”每年各招收20人,实行小班化、精英化培养。
第九条 采取“高考单列计划”方式。学生入校即取得“拔尖计划”培养资格,纳入本博贯通培养体系,考核合格者直接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第四章 培养模式第十条 实行“4+5”本博贯通弹性学制,最长修业年限11年,逾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本科阶段(4年):完成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学习,达到对应学士学位要求;
(二)博士阶段(5年):完成研究生课程、高水平科研与学位论文,达到对应博士学位要求。
第十一条 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关联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一)构建本博一体化课程体系,分层设计基础层、进阶层、前沿层课程,避免重复教学;
(二)学生在本科阶段可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所获学分按规定计入博士阶段总学分;
(三)强化科研方法、学术规范、前沿进展及专业实践类课程。
第十二条 整合校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学生成长全周期的多维指导体系:
(一)实施双导师制,导师间协同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定期沟通学生发展情况;
(二)学业导师:学生配备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开展科研训练和引导学术发展;
(三)专业实践导师:学生配备专业实践导师,负责培养学生业务实践和行业感知能力,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 强化学生学术素养与创新意识,实行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组、早参加科研训练的“三早”机制:
(一)本科阶段进入导师实验室,培养科研思维,参与科研实验;
(二)优先支持学生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三)鼓励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高水平论文。
第五章 管理模式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只出不进”的原则。
第十五条 整个培养阶段进行两次考核,即转段考核和中期考核,考核不设分流比例。在本科生阶段进行第一次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获得直博生推免资格;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第二次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继续进行博士阶段学习,否则将被分流:
(一)第一次考核(转段考核)。“拔尖计划”学生在本科第3学年末进行考核,与学校同期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同步进行。考核条件:
1.平均分80分以上,无不及格成绩。
2.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
3.科研成果获得以下任何一项:发文章1篇或主持大创课题一项或参加省级以上奖励前三名或参加专利前三名。
未通过考核的学生按本科培养计划转入普通班学习。原所修课程满足课程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课程认定,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补修。
(二)第二次考核(中期考核)。“拔尖计划”学生在进入研究生阶段第2学年末,与学校同期“硕博连读”博士招生同步进行。考核条件:
1.平均分80分以上,无不及格成绩;
2.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
3.科研成果获得以下任何一项:发文章中文核心或SCI1篇或参与导师课题一项或参加省级以上奖励前三名或参加专利前三名。
通过中期考核的学生继续博士生阶段学习;未通过考核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博士生阶段培养的学生,进行分流培养,根据其获得研究生学籍年份及学制完成硕士阶段学习,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按照硕士生毕业。
第六章 推免与招生保障
第十六条 转段考核推免名额在学校年度推免总指标中单列。
第十七条 推免条件如下:
(一)通过转段综合考核;
(二)原则上应获得导师推荐同意;
(三)无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须签订“拔尖人才”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若学生因学术不端、违纪处分等原因退出培养,或中途擅自放弃资格、外流转学,按协议约定退还专项资助费用。
第七章 支持保障第十九条 优质教学与科研资源向拔尖人才重点保障:
(一)核心课程由研究生导师、资深教授、教学名师领衔授课;
(二)优先使用重点科研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优先参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
(三)优质实习实训资源向“拔尖计划”学生倾斜;
(四)可根据需要提供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学生开展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设立专项奖学金并优先给予各类奖助资源,强化拔尖人才激励保障:
(一)设立“拔尖计划”专项奖学金,奖励学业优秀、科研突出的学生;
(二)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校最新文件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助办法以入学报到时国家及学校最新文件为准;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学生等荣誉;
(四)可根据需要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支持学生勤工俭学。
第二十一条 支持学生参与海外访学、联合培养、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拓宽国际视野。
第八章 学位授予第二十二条 完成本科阶段培养,达到相应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完成博士阶段学习,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相应学科博士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授予工学博士学位,基础医学学科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中期考核不合格但达到相应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上述学科硕士学位。
第九章 质量监督与评估第二十四条 建立“拔尖计划”质量年度评估机制,每年对学生发展、培养质量、师资投入、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培养方案和资源配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将反馈信息作为优化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对“拔尖计划”建设进行咨询指导,确保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导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经原导师、拟接收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遇国家或学校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佳木斯大学2026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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