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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招生章程

| 来源: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全日制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11号。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主任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科是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由纪检处、教务处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二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一)学校对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学、针灸推拿、医学检验技术、护理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考生不予录取。

(二)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三)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所有专业5000元/学年;住宿费:七人间850元/学年,六人间1000元/学年。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九条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官网:

https://www.wlcbyz.org.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s://www.wlcbyz.org.cn/channel/451.html

E-mail:wlcbyzzsjyc@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474-8303030

招生监督电话:0474-8303031

电话接听时间:8:30-11:30,14:30-17:30。

第二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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