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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2935

为完善我区高考招生政策,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经2026年4月17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四)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整项内容,自高级中等教育学校2026级学生起执行。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且是我区干部、职工、居民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须满足以下条件。2027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在该校实际就读一年(含一年)以上。2028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两年(含两年)以上,并在该校实际就读两年(含两年)以上。2029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高一至高三完整三年学籍,并在该校实际就读满三年,覆盖高一至高三共六个学期”。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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