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中职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和《云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职职教高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6年学校中职职教高考(以下简称“职教高考”)招生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保障职教高考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国家代码:41530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录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教务科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唯一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学校招生规定、本章程及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落实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检查招生政策规定落实情况,保障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云南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恪守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泄露任何与录取工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2026年职教高考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专业建设条件、人才培养需求制定,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最终招生计划通过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同时通过学校官方渠道及合规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2026年职教高考招生专业有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营养、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口腔医学技术、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口腔卫生保健、药品生产技术、体育保健与康复20个专业,实际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指导、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开展,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职教高考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考生在按分数排序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除体育类外,其余类别均按不含照顾分成绩、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体育类按不含照顾分成绩、职业技能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六条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录取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也予以退档:
(一)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二)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二)鉴于学校人才培养及就业岗位实际要求,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权益出发,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补充要求如下: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6.色盲不能录取到公共管理类专业。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依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2026年5月1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学校完成全部录取手续后,统一向录取考生发放加盖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公章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项目 | 计费单位 |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高等职业教育 | 元/生/学年 | 50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 |
公寓四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 | ||
公寓六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 | 云计收费〔2001〕799号 | |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 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50 | 云计收费〔2002〕799号 | 八人间 |
第二十一条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考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教高考录取的考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与普通高考统招考生享受同等待遇,于2026年9月入学。
第二十三条参加职教高考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录取期间,学校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的放弃职教高考录取申请。
第二十四条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信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杏林路。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及监督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73-3057511,0873-3057590
纪检监督电话:0873-3057531
邮政编码:661100
学校官方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教务科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以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关职教高考招生考试录取的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教务科联系,非官方渠道咨询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职教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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