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学校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花城大道校区)、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解放南路校区)
(五)学校代码:14677(国标)
学校基本概况:教职工总数960余人,现有专任
现有教学、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具体人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校招生专业有:“
第八条学校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医学类3900元/学年(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命题与考核
考核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由我校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方式:学校采取“文化素质+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核。
(一)文化素质科目:中职在读期间文化课平均成绩,总分100分。
(二)综合素质:采用网络面试方式
(三)考核总成绩:由文化素质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构成,总分为400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一)录取办法和要求:
1.录取原则:由我校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对新生的基本素质要求,参照考生考核总成绩(总分为400分,包括文化素质科目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分类划定,按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录取考生分数不得低于180分。
2.分数排序规则: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二条中职
第十三条对于在校期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可免试入学。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申请就读专业与获奖项目(或中职就读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学生。
第十四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由于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和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资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留校完成学业;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41号)精神,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大学生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设立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另有贷款奖补资金、筑梦奖学金、募捐资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同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政策。学校积极配合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困难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与就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前,学校从德、智、体等各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身心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完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须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有关课程,考试及格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校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后由学校帮助推荐工作,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七条学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当年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998-2688191、0998-2688192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8-2688021
招生网址:https://www.kszy.edu.cn/zsjyc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花城大道校区)、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解放南路校区)
邮编:844199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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