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
高职对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新的选拔模式,更好地选拔适合高职教育的学生,同时为保证本校考试招生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自治区关于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高职对口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高职对口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高职对口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088),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3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策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高职对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专业建设、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区内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费4620元/人·学年;住宿费8人间600元/人·学年,6人间800元/人·学年。
第五章 考试及命题
第九条 高职对口考生招生考试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300分,总分600分。
第十条 文化素质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总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高校组织实施,我校承担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财经商贸类职业技能测试,测试项目满分300分;报考我校大数据与会计、统计与会计核算、财税大数据应用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财经商贸类职业技能测试。对没有提出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考生在填报该专业时无职业技能测试的限制。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及职业技能测试大纲以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入学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规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考生可免文化素质测试。考生报考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考生报考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六章 志愿填报及录取
第十三条 高职对口招生实行网上分时填报志愿,考生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26年高职对口招生计划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高职对口招生专业录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投档录取规则。有职业技能测试的专业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排序原则:职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无职业技能测试的专业依据文化基础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择优调剂录取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专业。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需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学年10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6000元/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生均3700元。
第二十二条 宁夏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4200元。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可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所有在校生均纳入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实习期间学校为其购买顶岗实习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自治区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落实相关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2078182 0951-2081007
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31号
邮 编: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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