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第十条 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1.山东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2.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校荐考生(含建档立卡批次未被录取且已填报校荐生批次志愿的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校荐生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第十四条 自荐考生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达到报考我校相同专业的校荐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依据考生 4 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升本专项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已被录取的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不再参与后续批次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根据其在校荐生批次填报的志愿,继续参加校荐生批次投档录取。第十六条 大赛保送考生根据招生高校大赛保送生资格审核结果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第十七条 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未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该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6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第二十三条 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第二十四条 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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