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院校标识码:4145014220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五)学习形式:全日制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七)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八)办学地址:
青秀校区(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东盟校区(广西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号)
平果校区(广西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
第三条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七条招生对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本简章公布的要求执行。
(三)符合2026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1号)中规定的单招考试、对口考试(报考专科层次)报考条件。
第八条招生类型
(一)单招考试的招生类型
单招考试普通考生
(二)对口考试的招生类型
1.对口考试报考专科层次免试考生(以下简称对口专科
免试考生);
2.对口考试报考专科层次技能类录取方式普通考生;
3.对口考试报考专科层次综合类录取方式普通考试。
第九条报考专科层次并选择技能类录取方式的考生,公共基础课考试科目按所属职业教育专业大类区分:
1.旅游大类。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专业:考语文、英语 2 门;
2.教育与体育大类。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文、特殊教育、体育教育、体育艺术表演、体能训练、早期教育、舞蹈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要求选考语文、英语 2 门;现代教育技术专业要求选考语文、数学2门;小学教育专业对选考语文、数学或语文、英语不作指定要求。
第十条招生专业(最终招生专业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正式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对口考试、单招考试各类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根据考生报名身份、选考科目、学校招生计划、考生专业志愿等,依照排序规则,按1:1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排序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特殊教育及美术设计类专业不录取色弱、色盲考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及专业发展要求,报考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儿童舞蹈表演与编导)专业的考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特别提醒:因身体条件(如残疾或其他缺陷)可能影响未来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请慎重填报我校教育类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结果查询请考生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系统导航—录取查询”查看录取结果。职教高考录取结束后,学校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招生就业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
第五章 费用与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我校实行学年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
(一)学费标准

(二)住宿费标准
1.公寓式学生宿舍4人间:1410元/生.学年;
2.公寓式学生宿舍6-8人间:平果校区1050元/生.学年、东盟校区1230元/生.学年;
3.非公寓式学生宿舍:400-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校区及房型标准收费。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充值,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健康体检费90元/人(按照公立医院审批的标准代收);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3.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有“奖、助、贷、勤、补、免、减”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着力打造“助困、励志、强能”相结合的发展型资助育人模式。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多重举措,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八条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一)专业名称: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二)专业代码:570102KH
(三)收费标准:12000元/生/学年(学费标准以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模式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加拿大荷兰学院正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0”培养模式,即学生全日制三年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习,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将分别获得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加拿大荷兰学院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考生被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一)学校通讯地址和邮编: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530022。
(二)学校网址:https://www.gxyesf.edu.cn/。
(三)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s://zsw.gxyesf.edu.cn/。
(四)咨询电话:0771-5585188,586975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五)监督举报邮箱:zsjyc14220zs@126.com。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简章适用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职教高考招生,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12月31日
一审一校:刘巍
二审二校:杨思懿
三审三校: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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