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浙交院〔2025〕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
第二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政策详情请咨询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贷款期限、额度
第四条 申请对象
(1)具有
(2)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五条 贷款期限
(1)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延长至5年;
(2)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六条 贷款额度及利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少学生的经济负担,学生每次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承担贷款利息。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具体以经办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系文明学生,上学年考试和考查课均合格(新生例外),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情况;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朴素,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5)贷款人须由校方审查同意推荐;
(6)在校期间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属于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或家庭所在地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
(8)经办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以经办
(1)借款人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家庭经济贫困的证明;
(3)
(4)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
(5)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借款人学习成绩单;
(7)家长意见书;
(8)助学贷款确认书;
(9)见证人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见证人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见证人1工作证复印件;
(12)见证人2工作证复印件;
(13)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14)借款人工行灵通卡复印件;
(15)贷款面谈记录;
(16)贷前诚信教育
(17)借款人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18)中国人民
(19)借款人承诺书。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1)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规定填写提交相关贷款材;
(2)各分院审核、认定贷款学生的情况,做好诚信教育,并将贷款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材料送至承办
(4)承办
(5)毕业前,贷款学生须与经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分院职责:除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承办
第十一条 介绍人职责:学生处作为学生与
第十二条 见证人职责:协助学校和承办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贷款
第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还清贷款本息;凡需转学的贷款学生,须与经办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办理涉及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手续时,必须出具学校学生处有关证明后,学校其他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要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学生与经办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理用途,学校除协助经办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浙交院〔2006〕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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