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及《
公示期:2025年10月17日-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65897455
联系邮箱:zhaosheng@qtnu.edu.cn
招生就业工作处
2025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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