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代码(国标):11565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校本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81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566号(祥云校区)
第七条学校概况:
学校相继建成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优质校,是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
特别是2023年以来,在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学校获批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成为第三批国家级职业教育
学校现有5个校区(校本部、西校区、青年路校区、五星路校区、祥云校区),校园总面积2109.54亩,总资产9.2亿元。拥有教学实训场所247个,顶岗实习基地182个,教学
学校现有党政教辅后勤机构17个、教学机构16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现有教职工714人,副教授以上职称
学校主动服务头部行业企业,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国际陆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87家企事业单位建立深度合作关系,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加坡PSB学院合作项目被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评为首批“中国—东盟高职院校特色合作项目”20强。与俄罗斯联邦鄂木斯克州陀思妥耶夫斯基国立大学互建“文化中心”,合作开展“2.5+0.5+2”模式的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乌鲁木齐市产业布局,持续优化调整专业设置,不断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己任,以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新疆一流、西部领先、国内知名、国际交流合作有较大影响力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为目标,根植首府,服务全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为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有序进行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商讨招生的重大事宜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年) | 就读校区 | 学费(元/年) |
1 | 540112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2 | 590302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3 | 590101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4 | 590104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5 | 560205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6 | 570103K | 兼 | 3 | 校本部 | 3300 | |
7 | 570101K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8 | 570102K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9 | 570104K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
10 | 570203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
11 | 570106K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
12 | 570210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
13 | 570202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
14 | 550113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15 | 550112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16 | 570109K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17 | 550101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18 | 570108K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19 | 550212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
20 | 510215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1 | 510205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2 | 510208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3 | 520901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4 | 480302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5 | 510206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6 | 510207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7 | 510209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8 | 460306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29 | 440501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0 | 460104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1 | 440301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2 | 500211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3 | 440404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4 | 460105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5 | 460305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6 | 430301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
37 | 530601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38 | 530302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39 | 590202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0 | 530701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1 | 530501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2 | 530802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3 | 540110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4 | 540106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5 | 500405 | 兼 | 3 | 祥云校区 | 9400 | |
46 | 540101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
47 | 530802H | 兼 | 3 | 西校区 | 10000 | |
48 | 540106H | 兼 | 3 | 西校区 | 10000 | |
49 | 460104H | 理科 | 3 | 西校区 | 12000 | |
50 | 460306H | 理科 | 3 | 西校区 | 12000 | |
51 | 510202H | 理科 | 3 | 西校区 | 12000 | |
52 | 530302H | 兼 | 3 | 西校区 | 10000 |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从高到低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如考生报考的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调整到其他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十四条执行。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考生。如考生报考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调剂,将调整到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十四条执行。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报考普通高考文理科各专业的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20分。
第十八条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
第十九条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条音乐类(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需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等材料同录取
第二十五条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六条录取结果学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
学校网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xzsjyc.uvu.edu.cn/zsxxw/index.htm
咨询电话:0991—8825404、2605249
传真:0991—883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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