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
第二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 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其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减免。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 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其所申请的学 费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服兵役国
服兵役国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的服兵役国
第六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 按要求在线 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 高校相关部门对申报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生;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 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学生;
(四)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 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 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如果所申报的贷款代偿 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主动与
往届毕业生申请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学新生, 到高校报到后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向所就读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 门对其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 级复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不得先收后退。
第九条 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 取消其服兵役国家 教育资助的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如返回原 户籍所在地, 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户籍所在 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收回;如返回其原就读高校, 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 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高校学生如中途退 学,学校应收缴其剩余学制减免学费。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 在收回上述资金后, 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受助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各高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 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在收到财政下达的服兵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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