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地处福建省会福州门户、素有海滨邹鲁美誉的福州长乐区。现设有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五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六条 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填报相应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相应合作办学项目任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该类合作办学项目。
第七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且符合国家及各省有关高考报考条件,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普通类录取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普通类专业在按院校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和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采用“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方式,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调配。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在内蒙古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若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将参照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果仍相同,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录取根据各省2024年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志愿填报专业所属艺术类别省级统考(联考),考生文考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福建省外各省份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生源省份规定的录取原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投档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参照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果仍相同,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我校在福建省艺术类招考中安排在本科批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录取,投档录取模式按照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在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福建省艺术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果仍相同,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降分录取政策,进行申请降分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560939。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具体如下:
(一)学费标准
(1)
(2)
(3)
备注:2024级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为准。
(二)住宿费标准
(1)滨海校区
舒适型四人间(电梯公寓楼),298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2)长乐校区
1.舒适型二人间(电梯公寓楼),700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电冰箱、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2.舒适型四人间(电梯公寓楼),298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3.普通四人间,2460元/人·年,配备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独立卫生间、浴室等。
备注:2024级具体住宿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为准。
第十七条 学费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凡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各类奖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助、减、勤、缓、补、贷”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奖学金。
1.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在校生成长
2.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助学政策:
(1)勤工俭学岗位、特殊学生学费减免等校内助学政策;
(2)通过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www.fzfu.edu.cn/zsb/
招生办邮箱:3013488240@QQ.com
长乐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滨海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一站利民路128号
邮政编码:350202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联系人:石老师:17706906743 陈老师:17706900421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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