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毕业发证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94年,2005年获批为普通本科高校,2009年获学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作为全国第一所民办高校通过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2011年获批成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201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2018年被陕西省确立为“一流学院”建设单位,2021年10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正式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紧紧围绕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OBE教育理念,以培养人格健全、基础知识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具有“匠心精神+艺术素养”的一线工程师或行业应用型创新人才为目标。学校持续推进以“三大专业群”建设为主的专业发展规划,即以智能制造为牵引的工科专业群,以
学校以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升多元文化素养为目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先后与新加坡、韩国、法国、美国等10多个国家及港澳台
学校大力实施
建校30年来,学校始终秉承“诚、健、博、能”的校训,以创办“有使命,有远见,有智慧”的高水平大学为己任,形成了“无私奉献、报国为民、挑战极限、追求卓越”的西京精神。学校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续弘扬西京精神,当好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摇篮,充分发挥应用技术创新服务优势,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而奋斗,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及西部大开发贡献西京力量。
第四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京路1号 邮编:71012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区)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2024年拟面向全国省(市、区)招生,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语文成绩不得低于90分。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投档成绩、身体条件、综合素质及学校各专业报考情况等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投档排序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排序分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顺序进行排序,不设置专业级差。各专业录取无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采用“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新高考录取政策,改革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组)。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05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缺额部分将调整计划予以补齐。
第十七条 艺术类(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均按不超过120%执行。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九条 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
第二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抄送价格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执行)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
(二)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每年按一定比例设定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300-1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三)社会资助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外,其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电话:029—85628909、85628035、85628068
学校网址:https://www.xijing.edu.cn
招生章程公布网址:https://zhaosh.xijing.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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