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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1617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激第一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为激第一条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为激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陈叶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为激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学工组组长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为激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为激第四条 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较为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为激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为激(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为激(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为激(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为激(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为激(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为激(六)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荣誉表彰或校级奖学金;

为激(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参与了学院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进入了贫困生信息库;

为激(八)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必须在上一学年至少一学期为文明寝室。

为激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激(一)评定学期内有违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为激(二)评定学期内有违法乱纪收到有关执法单位调查并备案处罚的;

为激(三)有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拟给予纪律处分的;

为激(四)评定学期内有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

为激(五)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为激(六)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为激(七)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娱乐场所的;

为激(八)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为激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为激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为激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生人数为基准,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并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为激第四章 评选条件

为激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为激第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评选范围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该类学生必须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荣誉表彰或校级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评选范围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为激第十一条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得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为激(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为激(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为激(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为激(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为激(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为激(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为激(七)获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

为激第五章 基本原则

为激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学习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充分发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作用。

为激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期只能选择一项递交申请。

为激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为激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启动后,按照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院系评审、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分级递进。具体流程如下:

为激(一)学院启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为激(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确认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

为激(三)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根据贫困生信息库中经济困难档次综合学习成绩得出结论。

为激(四)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院系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为激(五)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为激(六)对于烈士子女、孤残、下岗职工子女、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为激(七)学院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为激(八)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激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为激第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为激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

为激第十七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积极投身学院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实践锻炼,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为激第十八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为激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为激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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