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考生、家长、社会监督和咨询,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对招生工作全流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1699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宣传、录取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招生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各省各类生源数量和质量,坚持学校办学定位,坚持条件、支持改革、优化结构、坚持市场需求的原则,综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等渠道向社会、考生公布。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 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 号)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投档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1.实行“专业(类)+学校”模式,根据专业(类)选科要求、体检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等对专业(类)进档考生进行审核录取、确认专业。
2.实行“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进档考生按照投档专业组内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计划择优录取;专业调剂志愿仅限在投档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专业计划未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不符合国家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
(一)
(二)
(三)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投档录取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本科专业依据专业特点选择面向山东省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招生,志愿填报、投档办法、录取规则参照普通本科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查询网站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及录取通知书等。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1)58997707
学校网址:http://www.sdyu.edu.cn
招生邮箱:zsb@sdyu.edu.cn
微信公众号:Sdyuzs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
邮编:250103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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