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六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条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身体健康,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我校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 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专业志愿确实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4.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招考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吉林省
4.新疆
5.安徽省
6.其他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86667360
录取咨询电话:0532-86667366
传真:0532-86667365
录取查询QQ:53790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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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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