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
学校国标代码:11552。
办学类型:四川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 制:学校实行弹性修学年限,本科生(含对口本科班)为3-6学年,专科生(含对口专科班)为2-5年。
颁发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二条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远程网上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接受教育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以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七条学校可预留招生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地方专项计划、
学校与法国EPF工程师学院合作举办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以考生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按“分数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以投档分数优先方式、结合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三)对于试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计划投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与
(一)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
(二)填报我校艺术、
1.四川省考生:
2.非四川省考生:
所有艺术、
(三)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矫正视力(戴上眼镜)达到4.8及以上的考生均可报考烹饪和
第十五条录取与入学:
(一)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就业处向考生发放由
(二)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14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艺术、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 232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届时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实际公布为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兵役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五味缘“爱心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
学校网址:http://www.sct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sctu.edu.cn/zs/
通讯地址及邮编:成都市红岭路459号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可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二十一条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和投诉。
投诉电话:028-84825803、84825007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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