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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来源: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401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学校美育、体育工作,调动学生参与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的积极性,表彰奖励为学校在美育、体育工作上取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参评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文化艺术演出与竞赛及体育竞赛,表现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参赛等级及奖励金额

1.参赛等级

1)国家级竞赛:一般指国际文化艺术体育团体组织的国际公认的世界性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国家相关部委等国家政府部门直接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以及国家行业相关学会(协会)直接主办的在全国高校具有较高声誉的全国性重要文化艺术体育赛事。

2)省级竞赛:一般指省政府部门或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等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或由省行业相关学会(协会)直接主办的全省范围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以及由国家行业相关学会(协会)直接主办的省分站赛或区域赛(如华东区)等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

3)市级竞赛:一般指地级市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全市范围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

2.奖励金额

1)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 元、800元、600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800 元、400 元、300 元;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 元、150 元、100 元。

2)团体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3000 元、2000 元、1000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 2000 元、1500 元、1000元;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600 元、300 元、200 元。

四、经费管理

该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学校提取的奖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一)各申报单位组织学生积极申报项目,做好经费预算。

(二)经费包括训练经费、比赛经费、奖励经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训练经费主要用于训练与参赛耗材等支出;比赛经费主要用于比赛期间的报名、注册、会议、资料、交通、住宿以及餐费补贴等支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获奖项目的学生进行奖励。

(三)竞赛购买器材等相关设备,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四)竞赛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参赛要求

各单位根据竞赛时间至少提前两周向学生发展中心递交《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立项申请表》(附件1)及竞赛通知文件,学生发展中心依据项目申请,对竞赛类型和级别进行认定。经审批后,学生发展中心将竞赛项目申请表反馈给申报单位,相关单位开始组织。此表将作为经费预算报销凭证及奖学金申请的佐证材料之一。

六、奖学金评定

奖学金由个人申报、学院审核、职能部门复审、校务会审定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评定。奖学金在每年 3 月份组织开始评选;

2.学生申报。奖学金申请个人或团体须根据申报项目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相关佐证,经学院审核后提交学生发展中心复核;

3.审议确认。由学生发展中心对申报个人或团队进行复核,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类别,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务会研究审批。

4.奖金证书发放。学生发展中心将审批后的奖学金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给各获奖学生或集体。各学院将打印好的奖学金证书提交学生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签署《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章使用申请表》,由校务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返还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或集体。

5.材料归档: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归入档案室。

七、其他

1.本奖学金针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获奖者进行奖励,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已通过学科竞赛立项或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及团队不得参加该奖学金的评选;

3. 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要退还相应的报名费、培训费等。个人或团体如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4.奖学金获得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退学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5.同一个人或团队参加多个级别的同类型竞赛并获奖,评定时按照最高级别核定奖学金;

6.凡未获得学校同意立项学生自行参加的竞赛,一律不予资助和奖励。

7.金、银、铜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第123名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若竞赛项目有设立特等奖,则奖励标准按同级别一等奖上浮百分之二十进行奖励,一、二、三等奖奖励不变。

8.如文化艺术类赛事未设立一、二、三等奖,只设立优秀奖、入围奖、展演奖、收藏奖、最佳创意奖等特殊奖项(不含由网络投票出的奖项),参照同级别二等奖给予认定。如体育竞技类赛事未设立一、二、三等奖,只设立1-8名,则第12名对应一等奖,第345名对应二等奖,第678名对应三等奖。

八、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化艺术竞赛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榕外院学〔2019113)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体育竞赛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榕外院学〔2019115)废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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