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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来源: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核心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院系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院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招生部门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入校前(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三条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进行报到,二周之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校计财处提出缓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对于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各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情况报教务处第三周的第一天将不符合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教务处在学信网学年注册标注为暂缓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录入教务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院系、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每学期的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最后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个别患有慢性病或病残学生,经校医院证明确实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送体育院系审查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上公共体育课,但仍需进行相适应的考核(如改修体育保健课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须在考前书面申请缓考。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同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无故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在考试(或考查)中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核,应该重修。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设立创新教育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活动、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参加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取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圆满完成项目既定任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创新教育学分可用于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四)招生时国家或学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专科学生;

(五)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实行学年制的专科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七)休学期间者;

(八)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九)应予退学者;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两个学期)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原则上最长休学年限为3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未办理手续者,不予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持有关证明及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向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六)复学的学生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七)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一年内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按学校学业预警制度达到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校予以退学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院系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院系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二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仅发给学习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院系领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专科学生已完成自考或函授本科学历学位所有课程的,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院系领取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补考或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补考或重新学习。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向院系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申请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院系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学校通过进一步完善学生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的建设,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三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五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于情况复杂的违纪案件,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办法。

第七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罚的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制定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发放给申诉学生本人。

第八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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