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
第五条学校代码:10336。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第八条就学地点: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的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区就读。
第九条学校简介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华侨港澳台的招生计划以港澳台联招办审核为准。
第十四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关于招生专业(类)的名称:学校2021年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
第二十条关于招生专业(类)及其对应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其中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高考省份生源:
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和重庆新高考改革14省(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1.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排序规定执行;2.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且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无录取排序规定时,则:(1)选考科目含物理的招生专业(类)依次按照生源省份同分排位(若有)、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2)选考科目为历史或不限的招生专业(类)按照生源省份同分排位(若有)、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位,高者在前;3.若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仍出现排位相同的情况,则参考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二)其他省份生源:
1.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遵循“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的高低录取。
2.考生均有专业志愿时,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投档成绩相同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且均有专业志愿时,文科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理科按照: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三)专业调剂原则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的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排序和专业填报率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
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如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单独设定其艺术(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华侨港澳台的招生按照《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台湾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卓越学院的录取与选拔
1.直招生(浙江省生源)
按专业投档后录取在理工类实验班的考生,入校后可选择进入智能计算与
按专业投档后录取在经管类实验班的考生,入校后可选择进入智能
2.选拔生(全国生源)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除艺术类等学校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外),符合我校卓越学院选拔条件者,经自愿申请和选拔
3.各创新实验班和英才班的新生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其中各班直招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0%,招生选拔规则另行发布于
(二)优秀学生转专业政策
在浙江省生源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中:
1.超过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45分(含)的进档考生,入校一个学期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考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类),确保考生入校后第二个学期转入申请转专业志愿中的第一志愿(除卓越学院、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考生入校后须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
2.超过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40分(含)的进档考生,入校一个学期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考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类),确保考生入校后第二个学期转入申请的3个专业志愿的其中之一(3个志愿须填满,除卓越学院、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考生入校后须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三十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普通类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初按学生所在专业(类)收取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具体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设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学校特别设立由校友和社会企业捐赠的“新生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咨询电话:0571-86915007
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招生办微信订阅号:hdusos
电子邮件:zhaosheng@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
邮编:310018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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