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1、雪莲山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2、新医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邀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本科、高职(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校生升高职”批次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层次农村订单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投档考生如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特殊要求专业除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高职(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
第二十一条 因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确定修业年限,本科生自入学当年开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5年,高职(专科)生自入学当年开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4年,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科专业毕业后发放本科学历证书,高职(专科)专业毕业发放高职(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学校具体收费标准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邮编830017
电话(0991)2110666、2110555(传真)
微信公众号:
新疆医科大学 (微信号:xjykdx1956)新疆医科大学 学工部(微信号:xydxgb)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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