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我校名称为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事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s://zs.g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等。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江西省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
(1)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排序录取,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艺术类专业:
(1)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2)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本科单志愿批次的
(3)
(4)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
4.
5.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2.艺术类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收费按江西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赣府厅字[2016]51号)。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
住宿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按800元/学年或1000元/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以
第二十一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797-8393638(兼传真)。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gnnu.edu.cn。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3623。
举报邮箱:gnsfdxjw@gnn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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