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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关于2023年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的通知

| 来源: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1319

各位考生及家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做好我校2023年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相关安排

1.考试时间:202348

2.考试地点: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栖霞校区博雅楼

3.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4.备注:

(1)参加素描和色彩考试的考生须自带绘画工具(画板、画架、铅笔、擦皮、水粉笔、颜料、小水桶等)。

(2)参加音乐技能面试的考生须自备除钢琴以外的乐器。

(3)视障考生需自备助视器,不允许携带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助视器,如有违反,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4)视障考生的试卷选用一律按照报名时选定的试卷类型。

二、考试注意事项

1.2023年4月8日上午6点40分起,考生可凭身份证、准考证从南1门进入校园。

2.考生沿残疾人单招考试指示牌进入博雅楼考场区域,沿途有志愿者进行引导,视障考生在博雅楼中楼入口处排队等候,7点20分由志愿者带领进入考场。听障考生在博雅楼南楼入口处排队等候,7点30分进入考场。

3.凭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4.送考人员休息室设在博韵楼114报告厅

5.请考生提前联系住宿,食宿和交通费用请自理(乘车路线指南见附件3)。

附件:1.考生守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3.乘车路线指南

4.考场楼层示意图

5.校园出入口示意图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2023328

附件1:

考生守则

1.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文化考试只准带必备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素描、色彩考试考生自备画板、画架、铅笔、画笔、橡皮、颜料和洗笔罐等必备画具。

2.考生在考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考前30分钟进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上缴试卷,不允许携带任何考试材料离开考场。离场考生不能再次进入考场,也不允许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试卷收缴完毕后,考生才可以离开考场。

3.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4.考生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答题纸上答题。答案书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5.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凡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辨认不清、严重涂改及在试卷答题纸上做有标记的,其作答一律无效。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流。

7.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背面朝上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退场,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离考场。

8.考场内严禁携带照片小抄、手机,考场内外严禁拍照。

9.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生守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本校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节选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附件3

乘车路线指南

考试地点: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栖霞校区博雅楼

1.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到达的考生,可乘坐地铁S1号线转1号线至吉祥庵站(2口出)下车,步行830米可到校园

2.在南京长途汽车东站南京站、南京南站下车的考生,可直接乘坐地铁1号线至吉祥庵站(2口出)下车,步行830米可到校园

3.在南京站、南京长途汽车站东站打车至学校约26元。

附件4

考场楼层示意图

博雅楼教室号共四位,第一位数字为3表示南楼,第一位数字为2表示中楼,第二位表示楼层,三四两位表示具体房号。比如3303表示南楼3楼的03房间,2103表示中1楼的03房间根据此规则可以较快找到自己的考场。

附件5

校园出入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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