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
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
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
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
资源中心(教室):要根据办学规模和本
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每个专业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要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
信息化:要具备能够应用
第十一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德技并修、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有关
第十三条 学校应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和非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
第十五条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中国残联、教育部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教育部)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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