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1
第六条 学校属性: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
第八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第一段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scut.edu.cn
第十三条 学校校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 号(五山校区)
广州市番禺区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二十一条 加试要求:录取至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本科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
第二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细则:
(一)投档比例: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该省普通类一本控制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相应分数线执行)及以上。我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出档后,服从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者不退档。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则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二)加分政策的处理办法: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档成绩,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安排专业志愿时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对获得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资格以及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
(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院校志愿的处理办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档案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我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二志愿档案仍不足,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原则上与该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四)专业志愿的处理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当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排序原则排序,没有明确排序原则的省(市)依据理科“理科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科“语文-文综-文科数学-外语”的成绩排序方法;当排序仍然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或者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录取。当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五)专业方向的处理办法:录取至需分方向培养专业的考生,入校时按学院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
非设计学专业(艺术类)考生按折算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线分数)*100〔其中,文理分科省(区、市)投档线分数按同科类投档线分数计算;文理不分科省(区、市)投档线分数按我校在该省(区、市)普通类所有招生专业中最低分数线计算〕。
设计学专业(艺术类)考生按参加我校设计学专业(艺术类)术科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
(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上海市、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我校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商定确认后,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执行;其中,在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及以上。
(七)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八)我校在上海市按照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九)我校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的投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并投档的具体专业(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
预科阶段培养地点按我校当年有关政策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六条 面向贫困
第二十七条 凡以普通类考生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时以港澳生身份报考港澳台联招考试,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艺术专业生、高水平运动队、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
(一)理工、外语、
(二)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0元/生·学年(其中2+2联合班1-2年级按广东省发改委当年核定标准收取,3-4年级按合作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三)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四)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
(一)普通学生宿舍: 6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二)二级学生公寓:750—85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三)一级学生公寓:750—11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四)引资新建学生公寓(五山校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五)引资新建学生公寓(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一)激励机制中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二)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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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111502
网址:http://www.scut.edu.cn/admission
电子邮箱:admit@scut.edu.cn
来源:阳光高考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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